
卷三 第三章 計劃生育
解放后,寧化縣大力宣傳優生,倡導優育,禁止近親結婚,加強婦幼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縣有婦幼保健站、衛生防疫站,鄉有婦幼所、防疫員,村有接生員,全縣先后基本實現新法接生。計劃免疫、幼兒教育更得到人民政府和社會的重視,1983年后,“四苗”有效接種率上升到85%以上,托兒所、幼兒園也越辦越多,越辦越好。
3-19 | 寧化縣若干年份優生優育情況表 |
年 份 | 新法接生 | 嬰兒破傷 | 孕產婦死 | 托兒所、幼 | 入托入園 |
1958 | 90 | ||||
1961 | 67.31 | ||||
1963 | 70.4 | 2.05 | 1 | ||
1966 | 61.2 | 3.69 | 16 | ||
1974 | 68.3 | 3.37 | 6 | ||
1976 | 69.5 | 2.56 | 7 | ||
1978 | 74.5 | 2.04 | 8 | 33 | 890 |
1980 | 86.5 | 0.42 | 7 | 90 | 2711 |
1982 | 95.21 | 0.78 | 4 | 130 | 4163 |
1984 | 95.37 | 0.49 | 4 | 174 | 4322 |
1985 | 95.99 | 0.17 | 2 | 177 | 4322 |
1987 | 95.6 | 0 | 215 | 5820 |
附:寧化縣計劃生育獎懲規定
[nextpage]
節育、絕育免費規定 計劃生育剛一開始,免費發放避孕藥具,為實行計劃生育而就診的掛號費、醫藥費、四項手術費全部免費,手術后按人補助一定金額的營養費和給予一定的休息時間,工資照發(農民工分照記),對節育事故和并發癥,給予免費治療,或因孩子遭意外,要求再生免費施行吻合手術。
獨生子女獎勵規定 1979年起,對只有一個孩子、保證不再生第二個孩子的夫婦,經本人申請、單位核定,發給《獨生子女證》及獎金或獎品:自出生之日起,至14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4元,也可一次發給,但最多不超過300元;小孩出生56天內辦領證者,享受4個月產假;獨生子女如到14周歲才辦領證者,只發證不享受保健費。
獨生子女的入托、入學、就業、就醫優先照顧。農民獨生子女的待遇享受,一般與干部、職工基本相同,并分給兩份自留地,對領有《獨生子女證》而喪失勞動力者,由鄉、村負責照顧。但享受上述優待后又生第二個孩子的(不含符合照顧生第二胎條件的),要追回一切獎勵費用,并按超計劃生育處理。
實行晚婚、晚育獎勵規定 對實行晚婚的國家干部和職工,結婚時按規定的婚假增加12天;實行晚育的,分娩時按規定的產假增至4個半月,不影響生產獎和全勤獎。農村晚婚、晚育的獎勵辦法,由各地根據當地條件決定。
特殊照顧規定
對違反計劃生育的干部、職工的處分規定 1982年縣政府計劃生育實施辦法重申:一、城鎮生二胎征收社會撫育費800元,三胎1500元,四胎2400元,一次交清;農民三胎征收800元,四胎及以上者每胎征收1000元。二、干部、職工超生育取銷產假,年內不評獎,未扣清撫育費前不分享福利待遇,五年內不提干提拔,不入黨、入團,不評先進,影響一次調資。非婚生一胎罰款300元,自己有一個孩子又抱養一個罰800元,生孩子賣者沒收其所得。三、干部、職工不實行計劃生育,經多次教育不聽勸阻者采取三停(停職、停薪、停獎金)一限(限期落實節育)。三停后仍堅持超生,予以黨內行政紀律處分,領導從嚴。四、非法為人取環者罰款500~1000元,被偷取者罰款300~500元,毆打計生干部與積極分子者罰款300~500元,觸犯刑律者,依法懲處。
- 上一篇:第三節 晚婚晚育[ 01-12 ]
- 下一篇:卷四 農業(種植業)[ 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