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握歷史機遇創新中國民法學
改革開放40年,是我國取得巨大發展成就的40年,也是中國民法學形成、發展和繁榮的40年。改革開放以前,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作為主要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和人身關系的民法缺乏繁榮發展的社會土壤。近40年來,我國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等諸多領域實現了快速發展,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發展,為中國民法學的繁榮提供了廣闊實踐土壤和不竭發展動力。幾代中國民法學人齊心合力,投身時代洪流,以既有的民法學知識體系為基礎,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發展的實際需要,吸收民事法律實踐經驗,借鑒域外民法學有益成果,初步建立起中國民法學理論體系,為我國民事立法和正在進行的民法典編纂奠定了堅實理論基礎。
在社會變遷中發展成熟
40年來,我國社會日漸開放,社會主體更為多元,經濟活動、民事關系越來越復雜,人們的法治意識、權利意識不斷增強。民事立法日益豐富完善,以法律條文記錄著社會的歷史巨變,民法學也在改革開放進程中逐漸發展成熟。
從作出改革開放決策到1992年黨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國民法學逐步形成,基本確立了現在民法學的多數范疇、基本原理和重要規則。過去,由于受計劃經濟模式影響,曾流行一種觀點,主張社會主義社會無需民法。彼時民法學界最重要的任務,就是使民法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獲得應有地位。對此民法學界展開熱烈討論,推動了民法學研究展開,為制定基本民事法律作了充分的理論準備。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不僅正式確立了民法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也標志著中國民法學初步形成。這一時期,民法學者還關注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一系列重大問題。比如,國有企業對國家投入財產的權屬性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等。這些研究成果不僅為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法理基礎,而且推動了經濟體制改革成果的法律化。但這一時期,民法學只是構建了民法各部分的粗略框架,內容尚顯空疏。
從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到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中國民法學廣泛借鑒比較法理論,并參酌我國現實,構建了覆蓋民法學各部分的知識體系,實現了民法學的蓬勃發展。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使得經濟領域出現了“民法饑渴”,當時的一些法律與市場經濟不相符合,很多新規則亟須確立。民法學界以域外民法學,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學理論為參考,立足我國社會現實和司法實踐,全面構建中國民法各部分的知識體系。民法學研究成果也極大推動了民事立法的出臺,比如1995年的擔保法、1999年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權法和2009年的侵權責任法等。這一時期民法學的知識體系已經相當齊備,在構成要件等細化領域還出現了具有相當深度的研究專著。但民法學各部分仍然處于各自為政狀態,尚未融貫為有機體系。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編纂民法典,幾代中國民法學人的“民法典夢”即將成真,民法學界也迎來了學術之春。編纂民法典,需要將民法學的各部分內容整合為一個層次分明、前后一致、環環相扣的科學體系。這一任務大大推動了中國民法學理論從碎片化走向體系化的進程。民法學理論的體系化,首先體現為合同法、物權法和侵權法一體研究,從而將整個財產法的理論邏輯前后融貫;其次體現為越來越多的民法學者開始關注婚姻家庭法,并將這類調整人身關系的法律和財產法作通盤考量,這種體系化的理論思維使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等不再游離于民法之外。學者的這些努力推動了民法規則的體系化,促進民法理念在民法各部分一以貫之,為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民法典出爐奠定了良好學術基礎。
展現獨特理論風格
40年來,在改革開放偉大實踐中,中國民法學不斷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解決學科自身問題,努力開創學術繁榮局面。中國民法學誕生的社會土壤與所處的歷史進程決定了它具有與傳統民法學不同的理論風格。
主動探索我國特有民事法律制度。民法中規范市場交易活動的財產法律規則被許多人認為具有普遍適用性。但學界也公認,在土地權利、婚姻家庭和繼承等領域,民法也受到特定經濟、社會條件與文化觀念的影響,必然會呈現本國民法自身的法律特色。實際上,民法原理的適用和民法規則的發展,不能脫離一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在回應改革開放法治實踐需要的過程中,我國民法學界曾高度關注國有企業產權如何在民事權利體系中定性以及租賃和承包經營國有企業的合同法規則設計等問題,接著又對農村集體作為法律主體的屬性和土地公有制度等我國特有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入探索,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完善作出了重要貢獻。目前,對民法的中國元素,學界還需要繼續深入挖掘。比如,從民法體系的角度深入把握我國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除了偏重普遍性更強的財產法,還需要繼續關注財產法和人身法在價值取向和規則邏輯上的根本差異。
體現新的時代要求。作為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則,民法可以說是對社會構成和運行原理的部分反映,包含著一些與特定社會歷史條件相適應的規則。不可否認的是,信息時代的交易規則、實踐理性和價值觀念已經與近代民法誕生時有很多不同。如何讓民法更好回應社會發展提出的挑戰,需要民法學界在耐心考察社會變遷的同時深入研判既有理論,在繼承中實現民法學創新。近年來,中國民法學對互聯網環境下的新型交易形態、社會變遷中特殊群體的保護等新問題著墨較多,不斷推動民法研究與時俱進。但我們也不能被創新的沖動所左右,單純為了創新而創新,輕易提出令人眼花繚亂的法律概念,或者簡單粗暴地推翻通說定論,而是要遵循民事法律關系發展規律,確保民法學研究沿著科學軌道前行。
研究趨向精細化。中國民法學的知識體系與民法典的邏輯結構基本相同,均按照“總則—分則”模式展開。民法典分則各部分的共同規則被抽象為“總則”,民法典因此形成“總則—物法—人法”的基本結構。在分則內部,也首先提煉該領域的共同規則,并將其作為“一般規定”,呈現出“一般規定+具體規則”的編排體例。中國民法學研究最豐滿的部分是關于民法總則的研究,包括民法總則、物權法總則、合同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總則等。但是,相比較而言,對民法各部分的分則尤其是合同法分則的研究則顯得薄弱。比如,對于當前法律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建設工程合同以及普遍采用的招標投標程序,民法學者著墨較少,還未能為相關法律實務提供理論指導。對于商業活動中日漸流行的保理合同、特許經營合同等,更是鮮有專題研究。總則研究成果可謂汗牛充棟,但重復性研究也比比皆是,而重要的分則問題研究卻門可羅雀。這說明,中國民法學還需要提升研究的精細化水平,以精細作為學術的創新突破口和知識增長點。
整合不同價值理念。在價值領域,40年來中國民法學最重要的貢獻之一,是始終努力厘定政府作用與私人自治的合理邊界,強調拓展個體民事活動空間對于調動人民群眾積極性、釋放社會發展活力的重要意義。這不僅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法理支持,而且推動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形成。此外,民法學界不僅鞏固和弘揚了保護權利、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傳統民法價值,還順應現代社會的新趨勢,不斷引入新價值。比如,面對市場經濟發展,引入交易安全、信賴保護等法律理念;基于消費社會的興起和合同締約各方地位日漸懸殊的事實,引入消費者保護等彰顯公平正義的理念;基于社會依存度增強的現實,引入守望相助、社會責任理念等。與傳統民法學相比,中國民法學在接納新價值方面從善如流,并且通過價值觀更新盡可能克服傳統民法學過分強調以法律規則為本的工具主義積弊。今后,中國民法學還應妥善協調不同法律價值沖突,除了重視保護經濟領域的價值,也要重視非經濟領域的價值,以進一步增強民法的社會整合功能。
開辟嶄新前景
如果說40年來中國民法學有一個眾人矚目的主題,它一定是民法典。擁有一部體現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可以屹立于世界民法之林的民法典,是幾代中國民法學人的夙愿。40年來中國民法學的努力方向,可以說就是為編纂中國民法典而構建民法理論體系。在中國民法典編纂緊鑼密鼓進行之際,民法學界面臨的緊迫任務是以研究范式轉型推動對民法學科學體系認識的深化,形成關于民法典體系的理論共識。
中國民法學的主流研究范式是規范研究,即從既定的法律價值出發,結合傳統民法的法理、域外民法的文本與理論,依循我國社會現實,解釋現行民法的含義或提出立法建議。這其中主要運用歸納、演繹等形式邏輯方法和比較法的方法。然而,使用源自不同國家的比較法術語和材料來解釋我國法律,有時也難免使中國民法學陷入話語混亂,并顯現出中國民法學自身話語體系還不夠成熟的問題。雖然為了滿足民法適用同案同判、類案類判的確定性,規范研究范式應當繼續發揮重要作用,但民法學者若完全忽視交叉學科研究的成果,無視法律規則在實踐中具體運用的效果,單靠書齋中的頭腦風暴、書本上的經典理論,就容易喪失對社會現實法律需求的體察能力。而把握現實法律需求恰恰是形成、設計中國民法典科學體系的基礎與前提。僅僅根據傳統民法知識邏輯演繹出的民法典體系,很難解決我國社會發展中的現實法律問題。比如,在制定物權法時,民法學界就曾出現過是否保留傳統物權法體系中典權制度的爭議,但爭論雙方都沒有研究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典權是否被普遍運用,許多討論其實僅僅局限于說理,與現實關聯度不高。
值得慶幸的是,如今民法學界已經越來越關注我國日益豐富的法律實踐,緊貼我國社會的現實法律需求,并開始運用大數據等新方法分析法律的實際適用狀況。我們只有在研究范式上突破舊規,運用新的研究方法和材料,深入研究新的現實問題,才能更好地把握編纂民法典這一中國民法學發展的歷史機遇,在構建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協調一致的民法典過程中,開辟中國民法學的嶄新前景。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研究員)
《 人民日報 》( 2018年08月27日 1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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