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經央行批準 公司名稱不得使用“金融控股”字樣
本報訊(記者 張鑫)9月13日,國務院發(fā)布《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明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決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表示,《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是為加強對非金融企業(yè)、自然人等主體控股或者實際控制金融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金融控股公司行為,防范系統(tǒng)性金融風險。其中,規(guī)定了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其他規(guī)定。
《決定》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非金融企業(yè)、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具有本決定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準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決定》明確,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規(guī)定情形包括: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含商業(yè)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或者金融機構總資產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但商業(yè)銀行以外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不含商業(yè)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未達到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宏觀審慎監(jiān)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除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實繳注冊資本額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和的50%;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為所控股金融機構持續(xù)補充資本的能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有效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審慎性條件。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受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fā)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非金融企業(yè)或者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資產占其并表總資產的85%以上且符合本決定規(guī)定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也可以依照本決定規(guī)定的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條件和程序,申請將其批準為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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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控公司所控股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本報訊(記者 程婕)9月13日,央行正式公布《金融控股公司監(jiān)督管理試行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金控辦法》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簡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層級合理,與自身資本規(guī)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其所控股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再成為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但金融機構控股與自身同類型的或者屬于業(yè)務延伸的金融機構并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除外。三是在《金控辦法》實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權結構不符合要求的企業(yè)集團,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后,在過渡期內降低組織架構復雜程度,簡化法人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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