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港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徐育東一審被判刑十三年
新華社南寧8月31日電(記者楊馳)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31日對貴港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徐育東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徐育東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徐育東利用擔任中共平南縣委副書記、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政府區長、平南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貴港市港北區委書記、貴港國家生態工業(制糖)示范園區黨工委書記、貴港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貴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實施、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592.15827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育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者由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徐育東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全額退贓,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根據被告人徐育東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相關法律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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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任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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