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民進城打工受傷 該按哪里的標準賠償?
原標題:農民進城打工受傷 該按哪里的標準賠償?
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戶籍人口離開農村,在城市務工、生活、學習。如果他們遇到人身傷害,究竟是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賠償,還是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成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爭議最大的問題。近日,石泉縣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例,依法為受害人維護了權益。
農民打工受傷
雇主不愿按城鎮標準賠償
2017年3月26日,石泉人徐愛國讓其子徐自強雇人搬運樹兜,徐自強遂雇請楊帆,口頭約定工錢為每日100元。在搬運樹兜過程中,楊帆右手被卷進用于搬運樹兜的卷揚機滑輪中。徐愛國父子將其送醫治療,醫生診斷為手指重度絞傷。經兩家鑒定機構鑒定,結論均為:右手損傷構成九級傷殘。
楊帆受傷后,因賠償問題與徐愛國、徐自強未能達成協議,遂起訴,請求判令徐愛國、徐自強賠償營養費440元、誤工費21320元、殘疾賠償金1321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4246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201327元。而徐愛國、徐自強一方認為,楊帆是農村戶口,不能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賠償。
法官:經常居住地在城鎮該按城鎮標準計算
據辦案法官介紹,原告楊帆主張的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要求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的問題是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石泉縣城關鎮紙坊村村委會、石泉縣城關第二小學、石泉縣濱江新城幼兒園出具的證明,結合法院依職權向張發強所作的《談話筆錄》,可以相互印證楊帆自2012年7月之后在石泉縣原農械廠院內租房居住并以非農業生產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
根據2016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營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應適用的標準。按照“如果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經常居住地在城鎮,且其被扶養人經常居住地也在城鎮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的規定,楊帆要求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楊子榮、楊其做為楊帆的被扶養人,經常居住地也在城鎮,其生活費也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徐愛國提交的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以其農業生產的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故徐愛國要求楊帆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華商報記者 張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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