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權”不用 過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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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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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當事人在借條中約定了還款期限,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期間,邱某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6個月內。而謝某在張某欠款到期之日起6個月內并未曾向邱某主張權利,已超過保證期間,應該免除邱某保證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駁回謝某要求邱某承擔連帶清償債務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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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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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自身權利,法律更不可能主動介入保護。(高輝耀 溫盛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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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輝耀 溫盛泉】 【責任編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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