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化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 第六章 租賃管理
??? 第二十八條 《寧化縣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為5年。
??? 承租人應于簽訂租賃合同當日繳交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標準收取。逾期15日不繳交租賃保證金的,亦視為放棄承租資格。租賃保證金應在租賃合同期滿或解除合同時,在扣除應由承租人繳納的各項費用后一次性退還給承租人。
???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同時承擔本《辦法》及合同規定的義務。
??? 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擅自裝修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并按所承租房屋一年的租金支付違約金。
??? 第三十條 集中建設或統一回購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水平比照同地段同類住房市場租金的 70%確定,具體標準由縣物價部門會同縣住建局、縣財政局提出,報縣政府批
??? 準后公布。租金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 以合租方式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其租金可按標準降低 15%確定。
??? 由社會資金建設并經營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租金水平略低于周邊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
???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政府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衛生、物業管理等費用。拖欠租金和有關費用的,由縣政府保障房管理機構或產權單位依據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 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 第三十二條 因家庭代型結構變動需調換承租相應套型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向縣政府保障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縣政府保障房管理機構按調換承租辦理規定進行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調整配租并報保障性住房機構備案。
??? 第三十三條 在租賃期內,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本縣城區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解除或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或不在寧化城區繼續工作居住的,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 第三十五條 重新簽訂新一期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在同期租金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5%。
??? 合同期滿或解除租賃合同的應在合同規定時限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 第三十六條 縣政府保障房管理機構應組織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人員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 (一)2 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 1 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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