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征求《寧化縣城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初稿)》意見的通知
寧化縣城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環境,促進經濟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縣城規劃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凡在本縣城規劃區域內的公路、城市道路、廣場、綠地、車站等空間或建筑物上,在市政設施、交通工具上,以及利用其他媒介形式在戶外設置、繪制、張貼廣告的(如:車載廣告、店堂招牌、廣告牌、廣告欄、宣傳標語牌、閱報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畫廊、版幅、條幅、橫幅、彩虹拱門、張貼各種信息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負責戶外廣告規格、形式、材質、色調的審批,縣工商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批。
經營戶外廣告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工商局申領《廣告經營許可證》;從事臨時性戶外廣告經營的,須申領《臨時廣告經營許可證》。未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的,不得經營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和國家許可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監督管理。
其他相關行政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實施公益性戶外廣告的審批監督管理。
第五條? 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健康。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文字書寫規范、字跡清晰,圖案、光亮顯示完整,醒目,不得妨礙公共設施功能,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第六條? 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和發布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戶外廣告的設置
第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街道立面景觀要求。
第八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其他設施及樹干涂寫、刻畫、張貼各種信息廣告。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戶外廣告。公益性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經縣委宣傳部審批后,報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和工商局備案方可發布。
涉及藥品、醫療、農藥、獸藥商品等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規定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后,報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和工商局備案方可發布。
商業性廣告與公益性廣告不得混合設計制作,不得以公益廣告的形式發布商業廣告。
跨街橫幅只限在指定地點懸掛。嚴格禁止利用玻璃幕墻、建筑工地腳手架等懸掛橫幅。
彩虹拱門廣告設置僅限于政府機關單位、大型企事業單位慶典活動。如商店確需連鎖促銷活動設置彩虹拱門廣告的,應到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辦理審批手續,店前必須要有足夠空間,保證行人通行,否則改在其他地點進行。
樓體可設置豎式公益性和商業性條幅;單位的門楣上方只限設置公益性模式條幅;政策、法規宣傳日活動,按照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審批地點和指定方式懸掛臨時性橫幅;汽球條幅可設在慶典活動地點或比較空曠安全地區。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行道樹;
(二)占用交通轉盤花壇、道路防護綠地、公共綠地;
(三)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四)縣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主干道兩側臨街建筑物的樓頂、墻面和電桿設置非夜景燈飾廣告;
(二)在交通(人行)護欄上設置商業性廣告。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經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與工商局批準。申請設置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設置者的身份證明;
(三)設置場地的使用權證明;
(四)設施設置地點、規格、材質、形式的說明;
(五)戶外廣告設施的效果圖;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應提交設計單位或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安全證明;
(七)依照法律法規應提交的有關部門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與工商局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查,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不同意設置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按照批準的地點、規格、形式和材質設置,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四條?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期限為15天,特殊情況需要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固定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不超過3年,霓虹燈廣告的設置期限不超過4年,電子顯示屏廣告的設置期限不超過5年。
設施設置期滿需要繼續設置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持廣告設施產權單位同意延期使用其設施的書面材料,向審批部門提出延期設置申請。未提出延期設置申請的或未批準延期的,期滿7日內自行拆除,恢復原有面貌。
???? ?第三章? 戶外廣告的監管
第十五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標準,按照誰設置誰負責維護管理的原則,做好維護管理工作。
設置在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載體上的廣告維護管理,由建筑物、構筑物或載體使用單位負責;獨立設置的,由設置單位負責;有設置協議的,由協議規定的維護管理單位負責。
戶外廣告設施不得妨礙相鄰方的通風、采光等權利。
戶外燈箱廣告、射燈廣告和霓虹燈每晚亮光時間必須保持在4小時以上;對市民生活造成影響的,凌晨零點前必須關燈;達不到要求的或燈光有殘缺的,必須在7日內修復。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者,應當確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潔、美觀;對殘缺、破損、嚴重褪色、污跡明顯的戶外廣告設施,必須在7日內修復、更換或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臨時空置的,應當予以裝飾或發布公益廣告。
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上設置廣告和落地設置的大型廣告,制作單位應自行辦理保險手續。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戶外廣告設置者、發布者應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置按規定實行收費管理,所收經費全額繳存縣財政專戶,罰沒收入繳入國家金庫,用于城區戶外廣告管理。
根據閩價〔1994〕房字199號、明價〔1994〕126號文件,商業廣告收費標準如下:
主干道:0.6元/平方米·日;
次干道:0.4元/平方米·日;
支? 路:0.3元/平方米·日;
廣? 場:0.6元/平方米·日。
第十七條? 在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環境衛生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場地使用權應依法采取拍賣或公開招標方式出讓。
場地使用權出讓所得收入應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
(二)未經批準,擅自侵占現有園林綠化地設置戶外廣告的,依照《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由縣住建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處以罰款,對已形成的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由縣住建局責令其限期拆除、補種或給予沒收。
(三)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設置戶外廣告設置的,予以強制拆除。
(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擅自改變戶外廣告設施的規格、形式、材質和設置地點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
(五)未按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延期手續,又不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
(六)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戶外廣告設施殘缺、污穢、破損、褪色、散塌和空置,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
(七)發布戶外廣告未標明批準文號、發布者、發布期限的,責令限期標明;逾期仍未標明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八)臨時性戶外廣告無人承認時,視為無主廣告, 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九條? 設置者、發布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和廣告發布許可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所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和發布的戶外廣告,由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涉及強制拆除的,其費用由設置者、發布者承擔,拆除收回的材料歸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所有。
第二十一條? 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和發布的戶外廣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配合設置者、發布者無償予以拆除。
第二十二條 ?因行政機關的違法審批,致使戶外廣告設施或戶外廣告被拆除,并造成經濟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賠償。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和失職、瀆職的,由有關機關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寧化縣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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