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化縣2022年安全生產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2年8月16日,寧化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日常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寧化縣某鋼構鐵件加工企業存在電焊工作業人員鐘某未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生產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特種作業資格證從事電焊作業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寧化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行政罰款人民幣3000元整。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3日,寧化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寧化縣某建材廠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機修工人廖某未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生產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特種作業資格證從事電焊作業。
處理結果: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寧化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行政罰款人民幣3000元整。
典型意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由于沒有經過專業培訓,很多無證特種作業人員不了解安全規章制度,不知道某些特定工作環境不能從事哪些作業,經常違章操作,因操作不當引發的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造成從業人員或其他人員傷亡。以上案例中,企業違反規定讓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依法應當責令其改正,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企業予以行政處罰。
法規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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