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六 第一章 購 銷
??? 二、統銷
??? 1953年起,國家對城鎮居民、機關、團體、廠礦的干部、職工和缺糧農戶,實行糧食計劃供應。
城鎮居民用糧? 本著“多缺多供應,少缺少供應,不缺不供應”的原則,由群眾自訂計劃,送區、鄉人民政府審核批準,簽發購糧條,憑條向糧食局門市部購買(憑訐不定量供應)。1955年8月起,根據勞動差別、年齡大小、不同地區消費習慣等情況,實行分等定量供應。
??? 經濟作物區定銷糧???對治平鄉紙業區、鳳山油茶區等地缺糧戶,實行定銷。
農村缺糧戶補銷回銷糧??? 對田少人多、糧食不能自給、人均口糧低于180公斤原糧的缺糧戶,或因自然災害減產而造成缺糧的給予補助。糧食回銷由糧食部門下達指標到大隊,大隊分配到生產隊,生產隊審議到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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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間 | 等級 | 特重體力勞動者 | 重體力勞動者 | 輕體力勞動者 | 腦力勞動者 | 大中學生 | ? 一般居? 民10歲? 以上兒童 | ? 6歲以上不滿10歲兒童 | ? 3~6岑? 兒童 | 3歲以下兒童 |
1955年 8月起 | l ?2 ?3 ?4 | ?27.5 ?25 ?22.5 | ?22 ?20 ?17.5 | ?17 ?16 ?15 ?14 | ?16 ?15 | ?17.5 ?16.5 | ?12.5 | ?11.5 ?11 ?10 ?9.5 | ?8.5 ?7.5 ?6.5 ?5.5 | ?5.5 ?4.5 ?3.5 |
?1960年 1月起 | l ?2 ?3 ?4 | ?27.5 ?25 ?20~24.5 ?19~19.5 | ?18.5 ?18 ?17.5 ?17 | ?16.5 ?16 ?15.5 ?13.5~15 | ?15 ?14 | ?? ?16 ??? 15 | ?12.5 | ?11.5 ?11 ?10.5 ?10 | ?9.5 ?8.5 ?7.5 | ?6.5 ?5.5 ?3.5 |
??? 1985 年起 | l ?2 ?3 ?4 | ?27.5 ?25 ?20~22.5 ?16.5~19 | ?20 ?18~19 ?16~17 14.5~15.5 | ?16.5 ?16 ?15.5 ?14~15 | ?17.5 ?17 ?15.5 | ?15.5 ?1 4.5 ??? 14 | ?12 ?9.5~lO | ?11.5 ?11 ?10.5 | ?8.5 ?7.5 ?6.5 | ?5.5 ?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