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三 第一章 擁軍優屬
解放后,對參加革命的軍工烈屬優待補助方式,各個時期略有不同。1950年1月~1956年1月,采用臨時代耕加必要的臨時補助,即核定地畝和需花工數,定人包耕。在此期間總共補助烈軍屬生產、生活費款人民幣68923元,糧食17509.5公斤;補助貧困老烈軍屬修造房屋款人民幣25000元。同時在1949~1951年,每年還給烈軍屬減免1個賦元的征糧額。據1952年6個區享受代耕統計:烈屬115戶,代耕238.3畝,費工1453天;軍屬532戶,代耕1861.73畝,費工10663天;工屬92戶,代耕173畝,費工669天。1965年8月,實行優待勞動日。以大隊為單位,凡在農業社安排生產的烈軍屬,人均收入未達全社人均標準水平者,給予優待勞動日補足;對特別困難者給予補助。其支出由各社負擔,超出全社總收入5%的社,從縣優撫事業費中補助。1957年,全縣72鄉推行優待勞動日,享受優待的有烈屬450戶、軍屬180戶,另外,還給孤老烈軍屬12戶每月每戶定期定量補助3~5元。1963年,各鄉分別采用優待勞動日、代耕、“一包二照顧”(保證基本口糧加適當的生活補助)等辦法。1961~1963年,全縣共發放優待補助款人民幣119941.06元,優待軍烈屬、榮退軍人1742戶次、5174人次,其中有32戶43人享受定期定量補助,金額戶均71元。1964年,實行群眾優待為主、國家補助為輔的辦法,同時,糾正了以往的“平均主義”和重軍屬輕烈屬及旁直系混淆等偏向。當年優待烈軍屬686戶321950工分,戶均469工分。1965年,優待烈屬566戶2667人,257640工分;軍屬282戶1384人,192335工分;其他4戶14人,2600工分。此外為住房困難的烈軍屬新建房屋669間,修理676間;補助生活困難的烈軍屬糧食17500公斤。1966年~1975年,縣發放優待補助款年均20000元以上。1979年,全縣有烈屬611戶3624人,享受優待勞動日35814日,工分糧谷13076.2公斤,優待勞動日折值金額16628.86元;定期定量補助18戶27人,補助金162元;臨時補助906戶次4503人次,補助金8158.29元。軍屬有867戶5449人,享受優待勞動日71136日,工分糧谷25800.1公斤,優待勞動日折值金額35538.95元;臨時補助1332戶次7173人次,補助金13049.3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