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三 第一章 擁軍優屬
??? 三、撫恤
犧牲病故撫恤??? 1955年5~8月,縣按國家撫恤標準.開展老烈軍屬的追恤工作。全縣受追恤的有1268戶(其中革命烈士家屬862戶、失蹤軍人軍屬358戶、病故軍人家屬48戶),共發追恤款185930元。1956~1965年又連續發追恤款.其中1956~1957年發放196000元,1962年發放290000元。1965年發放180000元。受追恤的烈屬有1005戶491 1人。此后。轉入正常撫恤.實行定期定量補助和遺屬補助。1984年,全縣直系烈屬409戶41 5人的定期定量補助轉作定期撫恤,年發撫恤金94947元。
殘廢優待補助??? 1950年全縣殘廢軍人共6人,1952年增至42人(其中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35人)。1972年,換發殘脧軍人殘廢證,換到新證的殘廢軍人53人(其中26人在職),殘廢工作人員3人(2人在職)。1979年,全縣殘廢軍人59人,其中享受優待勞動日的2戶7人,共享受勞動日131日,折合58.4元,優待工分糧39公斤。1 981年7月,殘廢等人換發新證的共72人(其中33在職),年發撫恤金10552元.二等以上的殘廢軍人還可享受公費醫療。1976--~1987年,全縣發放撫恤費707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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