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四 第四章 勞保福利
解放后,根據國家規定,對企業職工實行“勞保”,職工享受醫療、生育、休養、退休、退職、喪葬及優撫等待遇,國家正式職工職業受到保護(觸及刑法及違紀達到開除處分的情況除外)。在用工制度改革之后,允許職工留職停薪自謀職業或招聘于其他行業,但其職業關系受到保護。采取合同制后,職工在合同期內受保護。80年代企業采取承包制后,多余的職工(包括技術水平低、承包者不要的)一時找不到別的職業,在停職期間由所在單位每月發給生活費15元。
1986年10月,國務院發布改革勞動制度的四個暫行規定,其中對勞動合同制工人實行強制的社會保險。1987年3月成立縣社會勞動保險基金管理所,統籌管理全縣社會勞動保險業務。5月全民帶集體工人開始實行社會保險。1988年1月,原由財政部門管理的工交企業全民固定工退休統籌工作移交勞動部門管理。自此,全縣已初步形成社會保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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