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打死挑釁者獲刑9年 法庭上發問:當時該怎么辦
公訴人:不法侵害僅為推搡 持瓶還擊超限度
二審時,公訴人認為辯護人將王浪案對比昆山案有不妥之處,應該更關注的是兩個案件的不同點,而非相同點。
公訴人稱,“昆山反殺案”中,劉海龍先持刀攻擊于海明,于海明才在刀落后持刀反擊。而王浪案中,李雷對王浪只是徒手推搡,手接觸王浪頸部后,迅速離開,而王浪停了2秒,然后持酒瓶猛烈還擊,明顯超出了防衛的必要限度。
李雷攻擊王浪的這個動作后,王浪開始持酒瓶反擊公訴人將李雷用左手攻擊王浪頸部的行為稱為“推搡”,并認為是“輕微暴力行為”。而李雷雖然右手曾經舉起瓶子,但沒有明顯攻擊行為。相比較王浪持酒瓶猛擊李雷頭部、捅刺李雷軀體,防衛強度與不法侵害明顯對比懸殊。
公訴人認為李雷對王浪的不法侵害,并未造成王浪身體受傷,而王浪的反擊則造成了李雷的死亡。公訴人認為,這也能說明,王浪的防衛強度超出必要。“怎么可能把推搡行為,評價為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呢?”
“辯護人一直在說正當防衛的法律意義,但是忽略了防衛過當也同樣有法律意義。”公訴人表示,防衛過當制度也是有價值的,法律鼓勵防衛,但不鼓勵過度暴力,不然防衛過當制度立法的本意就會落空。“這樣會把一些輕微暴力,變成刑事案件”。
對于李雷左手推搡王浪的同時,右手曾舉起酒瓶欲毆打王浪。公訴人認為,不能對李雷的動作過分評價,預判猜測都沒有科學性,也并非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所以,公訴人在二審時指出,王浪的行為有防衛性質,但超過了必要限度,應為防衛過當。一審量刑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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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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