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上對彩禮如何認定? 未領結婚證彩禮應返還
未領結婚證彩禮應返還
“彩禮”的表述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用語,新中國成立后,婚姻法幾經修改,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并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因此,相關彩禮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時按照有關規定被列為“婚約財產糾紛”。
既然彩禮屬于“婚約財產”,其目的就是為了締結婚姻,如果未能締結或者婚后產生矛盾糾紛,關于彩禮的處置就成為婚姻糾紛的首要問題。近年來,這一類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逐漸增多,法律法規也進行了相應規定。
2013年,祁某和孟某自由戀愛并確定男女朋友關系,隨后兩家舉行了訂婚儀式,男方祁某按照當地習俗,經媒人給女方孟某家人送去6萬元彩禮,但二人未舉辦婚禮,也未辦理結婚登記。
訂婚后,孟家以孟某年齡尚小為由一再拒絕和祁某結婚,后在祁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孟某外出打工,和祁某失去聯系近三年。由此,祁某將孟某訴至法庭,要求返還彩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相關規定,法院判決被告孟某及家人返還原告祁某全部彩禮款6萬元。
法院之所以作出這樣的判決,是因為《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應返還彩禮;拒絕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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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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