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勞務受害 損失按責分擔
??? 【案情】2013年5月22日,農村個體建筑工匠諶某經招投標程序,承包了寧化縣水茜鄉某村民委員會禮堂裝修整改工程。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書一份,約定包工包料、諶某承擔安全責任等事宜。其后,諶某與張甲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張甲負責安裝琉璃瓦,工資按每平方米25元計算。張甲遂邀請張某等4個工友共同安裝琉璃瓦,同工同酬。2013年8月9日清晨六點多,張某為安裝琉璃瓦在房頂上行走時,由于瓦片有點濕滑不慎滑倒。因施工現場未安裝安全防護網,張某從屋頂滑下、摔至地面受傷,造成多處骨折,后被送往三明市第二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5萬余元。2013年12月19日,張某的傷情經司法鑒定為兩處10級傷殘。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原告張某訴至寧化縣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被告某村民委員會、諶某、張甲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萬余元。
??? 【審理】寧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諶某與原告張某系勞務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諶某未在施工現場安裝安全防護網,對原告的損傷存在過錯,原告自己不夠謹慎小心、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故酌定被告諶某對原告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原告自行承擔。由于村鎮建筑工匠承包村鎮二層及二層以下房屋及設施的建設、修繕和維護,無需要特定的資質,被告某村民委員會將工程承包給被告諶某施工,并不存在過錯,故無需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甲與原告系共同為被告諶某提供勞務的工友,其對于原告的損傷并無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為妥善化解糾紛,實現案結事了,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諶某賠償原告4萬元,某村民委員會補償原告1萬元,張甲補償原告4千元,三被告付清了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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