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三 第三章 稅 務
蘇區時期,蘇維埃政府征收農業稅,按實收干谷7.4%或6.4%計征,由財政、糧食兩部指導“擴紅”突擊隊突擊完成。
民國24年(1935年)起,國民政府統一稅收,田賦沿用“征銀制”,由柜書承包征收,寧化地丁賦額13966兩。是年征收比率為正稅每兩征銀元1.92元,省縣附加為2.052兩,全縣共征銀元59410元。民國27年征銀上升到85000元(折稻谷約650萬斤)。民國26年起寧化縣進行土地編查,改行“賦元制”,統計全縣耕地面積538530.75畝,評定賦元106674元。民國30年開始按此征收,每賦元征稻谷39.4公斤,全縣計征稻谷4205275公斤,比編查(所謂“田賦改革”)前增加30%。此后每“元”征谷逐年增加,而且附加迭出,如教育捐、公路捐、隋糧捐、過忙費、征收費、串票費、逾年費、丁糧特別附征等。
解放后,改稱農業稅。1949年lO月~1951年,農業稅按照上級分配征額,沿用民國編額分配計征。1951年全縣征額為稻谷8877722公斤,除去新得地減免、災情減免、貧苦農民減免及社會減免等共1265363公斤,實征7612359公斤。1952年在全縣范圍內查田定產,按新評定的常年應產量以累進稅率征收農業稅,當年全縣納稅面積516938畝,常年應產量84560210公斤,負擔征糧9112310公斤。國家實行“社會”、“災情”、“老區”、“特殊照顧”等減免優惠政策。縣政府根據本縣具體需要征收地方附加。1961年國家對農業稅作了大幅度調整,全縣實際負擔率下降到10%。1962年還給予1960年農業稅退稅76萬多元。此后農業稅楣對穩定,而農業生產不斷發展,農民實際負擔相對減輕。國家除每年繼續實行“社會”、災情”減免外,1981年因稻瘟病嚴重危害,給予寧化減免當年農業稅2083000公斤。1985年又給予省定貧困鄉(方田、淮土、禾口、泉上、濟村)減免全部農業稅1614400公斤。對非貧困鄉中縣定貧困村,也減免全部農業稅。
農業稅還包括農林特產稅,從1953年起在原木、原竹、茶葉、藥材等銷售環節由收購單位代扣。1957年省財政廳指示對自發戶出售林木毛竹實行全年累進計征辦法,即林木以山價均%、毛竹以山價80%計征,后改按起征點150元以下的征收12 %,出售山價在3000元以上的征收50%。本縣1987年征收竹木特產稅68.6萬元,其他特產稅14.1萬元,比1981年的8.23萬元增長9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