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三 第三章 稅 務
民國38年(1949年)前農業稅稱田賦,亦稱田糧。清雍正(1723~1735年)以前稱賦役,包括田賦和丁役,賦役之外有貢,合稱賦貢。
寧化自唐貞觀三年(629年)上皇冊,授田定稅,北宋時寧化歲征,夏稅為正、布、麥、草四色錢18246貫,秋糧值10000貫。除賦外又有上供銀、圣節銀、大禮銀、春冬衣賜、上
供鉛本等貢和徭役。南宋時,疆土減少一半,軍事費用卻增加數倍。東南尺寸之地都要交賦,
而且稅率提高,預征超越三五年。明朝把田賦分為官米和民米,分別征以本色(米)或折色(銀)。明萬歷年間(1573~1619年)實行“一條鞭”法,即把丁役(力差和銀差)和田賦都折成銀兩上交,寧化每年共征銀19184兩。萬歷四十六年(1618年)后,逐漸增加各種苛派,主要有遼餉、練餉、剿餉等名目,崇禎年間(1628~1644年)不但又加捐派銀60.00余兩,而且裁去各項優免3800余兩及房號稅、契稅、典鋪稅等,所加征相當于原額。同時為解決日益加重的軍務費用,預征預借更為嚴重,以至老百姓一年要出數年之賦,一畝要納數畝之糧。
清初寧化民田實地原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