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七 第一章 計劃管理
計劃報上級批準。興建項目投資在10萬元以下的由地區革命委員會批準,省屬企業、國防企業、生產建設兵團所屬單位報主管局、工辦、兵團部批準;投資在10萬元以上者,應報省革命委員會批準。1973年規定1萬元以下的零星土建工程和集體所有制基建項目,應由各建設單位報所屬主管部門審查后轉報縣計委批準。1974年規定用于基建的自籌資金必須在建設銀行專戶存儲,先存后用,建行必須按照基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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