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七 第一章 計劃管理
款安排的基建和技改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計劃執行,未經國務院批準,不準發放計劃內貸款.不準用自籌資金名義擅自擴大投資規模。自籌基建要嚴格控制在計劃規模(包括浮動 l0%)以內,超過浮動范圍,要加收l0%的建筑稅。企業留用的折舊基金要用于企業的更新改造,不得用于新建、擴建或基建性質工程。在“超前翻兩番”的思想指導下,壓縮基建的指示并未認真貫徹,投資規模再次膨脹,到1987年完成基建投資額1.58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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