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三 第四章 社會福利
宋代知縣張恩誠在城東門外始建居養院,元代改稱孤老院,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再改養濟院。明成化年間(1465~1487年),知縣程熙拆院復建,清代知縣汪臣洽再加全面修葺。該院是收養鰥寡孤獨無法維持生計者。初期,官府按月供應每個院民大米3斗,柴火15公斤,冬夏季布1匹,死后給棺收殮;兒童按其2/3供給。清代中葉以后,院民給養改為每人每月銀1分3錢,夏冬季布銀2錢,當時米價每斗2錢多,院民不足養生,常沿街乞討。民國沿襲舊制。加上有的縣官克扣給養,院民生活更加困難。
清代設同善堂(原名最善堂),于城關三官嶺收養棄嬰和辦理施棺事宜。凡拾嬰兒撫養者,可向同善堂領取一年的“棄嬰銀”,以每月4錢計算。同善堂雖為育嬰之所,但無專人管理和配備乳母,故育嬰一項徒具其名。堂內僅貯棺木,資助貧苦者和路亡、野尸殮埋,棺款由同善堂的“四公項”內開支。“四公項”即養濟院基金:曹國順捐獻的田產租谷除修善、演戲、飲食、福利開支外的余款,伊紉秋捐獻的田產租谷除補助貧苦讀書人赴省應科舉考試或晉升學校費用外的余款,同善堂育嬰、養老、施棺等公款。
民國29年(1930年),民間組織慈仁社以辦慈善事業救濟助人為宗旨,由佛教徒、農民蔣慧生、夏賢科等組成后,發展社友80余人,遍布城鄉,其活動經費由社友捐助。在其存在的10年間,作過以下好事:一、每年農歷12月24日至元宵節,授給缺糧的貧苦人每人每天稻谷1公斤,對缺少衣被的貧民發給衣被;二、貧民死亡無力購棺者,施給棺材;茶亭、路野死亡無人收殮者,施棺埋葬;三、患病無力醫治者,由中醫社友施診施藥;四、發現棄嬰,集資招人領養。五、捐助橫鎖、廣濟橋、魚潭等地渡船方便行人過往,以及修橋補路、修葺茶亭、疏通溝渠等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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