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四 第一章 人 事
一、干部調配
解放初,縣直機關一般干部調動要縣長審定,由縣政府公布執(zhí)行。50年代后期隨著干部人數(shù)增多,干部調配業(yè)務由組織人事部門承辦。60年代起,干部實行分級管理,系統(tǒng)間干部調配由組織人事部門掌握,系統(tǒng)內干部調配由系統(tǒng)主管部門負責。“文化大革命”初期,分級管理制度無法執(zhí)行。進入70年代,干部管理權限高度集中,干部調配由組織部門一家管理。領導干部的調配,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手續(xù)。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干部管理制度實行改革,根據(jù)“管少、管好、管活”的方針,開展人才交流,干部調配朝著“開放、搞活”的方向發(fā)展,進一步加強和確認各部門的人事調配自主權。
二、人事考核任免
人事任免基本程序有三種。一是黨委研究決定后直接由縣委或組織部公布,50年代和1983年機構改革時采用此法。二是黨委研究決定后,行政職務由組織部門通知政府或人事部門公布執(zhí)行。三是黨委研究提出建議任免名單,按法律規(guī)定程序交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交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府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公布執(zhí)行。按干部管理權限,50年代副區(qū)級以上干部的任免要報請地區(qū)行政公署批準。60、70年代區(qū)級干部任免要報請地市審批。80年代,干部任免權下放,除黨委部門和公安局正職報地市審批外,其他正職均由縣審批。1984年縣九屆人大常委會成立后,縣政府的正區(qū)級干部由縣委推薦,縣長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公布。法院、檢察院的審判員、檢察員分別由法院院長、檢察長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公布。縣級正股級、副區(qū)級干部經縣長辦公會議審議后公布。機關副股級干部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議同意后,由人事部門公布。
隨著改革的深化,干部考核、任免辦法也逐步改變,如采用不記名投票的辦法考評和推薦領導干部,制定任期責任制,到期檢查驗收等。有些企業(yè)向社會公開張榜招賢,量才錄用。縣二輕局連續(xù)三榜招賢,選拔錄用廠長4名、副廠長6名。有些企業(yè)改變干部任命制,實行由職工大會或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廠長、車間主任、班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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