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金貸”風險多地爆發 租客“被貸款”苦于維權
“租金貸”管理存空白
亟待補齊監管短板
“租金貸”業務蘊藏的風險已經對金融市場和社會穩定構成一定沖擊,下半年以來,西安、杭州、上海、重慶等地都相繼發文規范“租金貸”業務,進行風險提示。但眼下,前期積累的風險處于加速爆發期,監管舉措如何具體落到實處?消費者如何不成為違規企業“爆雷”前的犧牲品?爆雷后消費者權益又如何保障?盡快解決這些問題都是當務之急。
巴曙松認為,“租金貸”客觀上形成了資金池和期限錯配,杠桿高、風險大,但從各地已出臺的監管政策看,我國目前尚無針對住房租賃信貸業務方面的統一監管規定,對中介機構聯合金融機構等發放的租房貸款要求也并不明確,對網貸平臺發放的“租金貸”等管理也存在空白。建議我國應當積極加強制度建設,盡快補齊監管短板。
上海市住建委等五部門9月底印發的“租金貸”相關業務規范通知要求,企業合作開展個人“租金貸”業務,應當事先征得原始房東書面同意,不得強制或誘騙租客使用個人“租金貸”,不得在簽約前收取定金或設置其它條件;對于代理經租企業可能出現的資金鏈斷裂風險,通知規定,企業應當嚴格把控自身杠桿率,密切關注企業流動性,個人“租金貸”放款周期要與向房東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同時,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開展個人“租金貸”業務,合理確定個人“租金貸”額度和期限,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住房租賃期限。
其實,租金貸作為一種融資創新模式,原本不是“洪水猛獸”。但在長租公寓平臺公司一窩蜂式發展的背景下,租金貸“跑偏了”。
“租金貸”牽涉主體較多,涉及證監會、住建部、銀保監會等多個部門的職責職權。巴曙松認為,首先應明確監管主體職權,建立健全住房租賃市場監管體系。建議制定統一的管理細則,明確從業機構管理要求,規范住房租賃信貸行為,加強住房租賃信貸審慎經營;另一方面,要細化監管職能,確保在市場秩序、租賃關系、監管體系、投訴渠道、懲罰機制上形成強制約束型的制度安排。
其次,通過好的制度設計來保障承租人利益和有效化解糾紛。一方面,應對長租公寓租房分期貸款的所有參與者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和信息披露,同時明確規定長租公寓運營商的制度流程,加強與承租人的信息溝通,盡到對承租人告知責任,充分保護承租人作為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另一方面,為了防止長租公寓運營商利用“格式”合同和“霸王”條款侵害承租人利益,可以由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出臺“示范性”合同,作為租房過程中的合同模板,除了保留必要合同條款,應當盡可能地簡化合同流程,保障承租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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